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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络 实 名 注 册 规 范 


  本网络实名注册规范由北京因特国风网络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3721")制定。其中所使用的未定义的术语与网络实名注册服务条款中该术语的含义相同。
  网络实名是指由3721发明并开发的、新一代的网络访问技术,帮助客户用现实世界中企业、产品、商标等名字,简单快速地找到企业、产品信息。 
一、网络实名的分类:
根据用户注册的网络实名的名称含义,网络实名分为两大类: 

1、 企业实名(又称标准实名): 
用户注册的企业实名可以为下述三种情况: 
(1) 用户注册的企业实名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国家编制机构、通信管理部门及其他法定名称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命名管理机构)登记并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名称或该名称中涉及字号和行业特征的主要部分,如:"北京大学"、"联想集团"、"两面针牙膏"。
(2) 用户对注册的企业实名拥有唯一使用权,或此名称可以唯一代表用户,如;"北京因特国风软件"。
(3) 用户注册的企业实名系自己创造,并且具有独特性和新颍性,如:"李扬的网上小屋"。

2、 行业实名(又称网络王牌):
指下列行业、产品的统称: 
(1) 行业、产品(或服务)类别的统称,如"电脑"、"旅游"、"螺丝"、"拉链";
(2) 通用词汇、常用词:如"心脏病"、"谈判技巧"。
(3) 地名:如"张家界"、"美国"。
(4) 多个行业实名或者国内外行政区划名称与单个或多个行业实名的叠加也视为行业实名:如:"湖南张家界"、"心脏病药物"、"汽油柴油润滑油"。
(5) 当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与上述1-4项发生重叠,而申请者将该等注册商标或企业字号作为网络实名进行注册时,该网络实名将被视为行业实名。 

二、网络实名的注册原则:
1、 遵守有效的法律法规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况:
用户注册的网络实名、所指向的网站或网页内容及其注册行为应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用户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网络实名的使用权归属、争议裁定,均以命名管理机构的名称登记结果为依据,充分保护企业已经取得的品牌、知识产权。

2、 名符其实原则:
网络实名必须和所指向的网站(或网页)的内容一致或/和有直接联系。

3、 网络实名指向原则:
(1) 用户能够证明其在法律上对于注册的网络实名拥有独家使用权时,此网络实名将唯一性指向用户指定的网站(或网页)。例如:"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2) 用户不能证明自己对于注册的网络实名在法律上拥有唯一使用权时,该网络实名指向的形式为:在直达与该网络实名相关网站(或网页)的同时,在浏览器左侧显示相关网络实名的列表。例如:"长城公司"。详见本规范第三条。

4、 先付费先获得原则:
在下述条件下,先支付网络实名注册费的用户将获得网络实名的使用权:
(1)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同时申请注册行业实名时;
(2)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户同时申请同一个企业实名、并且各方均不能证明己方对该实名拥有唯一使用权时。

5、 不承诺排名次序原则:
当浏览器左侧出现相关网络实名的列表时,3721不承诺用户所注册的网络实名在列表中的排名次序,此排名次序由系统根据网络实名的相关程度(指用户输入的词汇和实名的相似程度)决定。

6、 法定命名机构及评审机构优先原则:
当法定命名及评审机构核准或授予的名称/称号与其他相关机构核准或授予的名称/称号在网络实名注册时发生冲突,法定命名及评审机构依据法律规定核准或授予的名称/称号具优先权利。

三、网络实名的组成形式:
网络实名可以是中文单字、词汇、词组、语句,英文字母、单词、词组、短句,数字及部分特定半角符号(英文状态)符号 -、&、<、> 等等的任意组合,最多45个字符(每一个字母、数字、汉字、符号均按一个字符处理)。 

四、网络实名服务的提供形式:
网络实名服务分为下述两类形式予以提供: 
1. A类.对于用户能够提供命名管理机构相关文件证明其对以下网络实名享有唯一使用权的,用户注册的网络实名将直达用户指定的网站/网页:
(1) 经命名管理机构核准的完整名称。例如:"云南红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
(2) 单位简称,表现形式为:地域 + 字号 + 行业。例如:"哈尔滨日月广告"。
(3) 知名产品或服务,表现形式为:商标 + 产品(服务)名。例:"两面针牙膏" 。
(4) 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保护的驰名商标。如"荣事达"、"海信"。
(5) 经国家通信管理部门登记的网站名称。 如:"新浪网"。
(6) 包含区号的完整电话号码。如:"01065812445"。
(7) 用户能够其他文件证明对注册的网络实名拥有唯一、合法使用权的。 
2. B类.对于以下类别的实名,在直达与该网络实名相关的网站(或网页)的同时,将在浏览器左侧显示相关网络实名的列表:(1) 所有的行业实名。
(2) 数字,如"123"、"028"。
(3) 拉丁字母及其组合、单个英文单词,如:"abc"。 
(4) 其他不符合A类条件的企业实名。如:"日月广告"(A类第2种的三要素缺一)。
(5) 人名:
将自然人人名(含个人姓名、网名、昵称或者小名)注册为实名属于3721提供的个人实名服务,不能作为网络实名申请注册。 
当名人的姓名已被视为一种商品或服务品牌时,可以由其本人或授权代表提出申请将该人名注册为标准实名。

3. 当以下两种情况时,企业实名的表现形式将由A类被转为B类,即:当前拥有者仍拥有使用权,但在浏览器左侧显示相关实名的列表。
(1) 无法确定唯一使用权时:
当其他申请者证明其对此实名拥有非唯一的合法使用权,而该实名的当前拥有者无法证明其对此实名拥有唯一使用权时;
(2) 当各方出具的命名管理机构的登记证明互相冲突时。

五、以下内容的网络实名注册申请将会被拒绝:
1. 网络实名与指向的网站/网页不存在实际联系或与内容不符;
2. 其他人已经注册成功并缴纳服务费的网络实名;
3. 恶意抢注他人拥有合法权利的名称,或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或授权、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网络实名申请注册;
4. 罗列:
(1) 将多个驰名商标或知名品牌罗列起来,如:"联想方正海尔";
(2) 将多个企业实名罗列起来;
5. 禁语:
名称中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最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名令禁止使用的词语;
6. 违法:
(1) 含有违背中国或用户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内容的名称;
(2) 网络实名指向的网站/网页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道德规范的内容,如:含有反动、色情、暴力等内容;
(3) 为了恶意或任何非法目的而申请注册网络实名。
7. 其他:
(1) 可能对网络使用者(或消费者)有误导作用的名称,如:"a海尔";
(2) 损害他人利益的网络实名:注册或使用该网络实名可能对第三方权益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
(3) 其他不合适的网络实名。 

六、网络实名的修改
网络实名在注册成功后不得进行修改。

七、争议裁决:
1.3721、代理注册商均不会对网络实名在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权归属做任何裁决或判断。但3721、代理注册商有权根据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的生效判决或裁决对已注册的网络实名进行注销或变更。在进行注销或变更前3721和注册代理商将保留该网络实名7个工作日。用户因为注册网络实名、使用网络实名所发生的任何纠纷而导致的经济、法律责任均与3721无关。 
2. 在由于网络实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用户与第三方的纠纷中,3721、代理注册商不充当调停人,由用户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八、 修改权和解释权:
3721对本规范具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