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 招标信息 招标公告 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PPP项目
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PPP项目
2017-09-01 来源: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
招标编号招标地区吉林
招标类型招标公告工程类型
招标单位-截止时间
联系人联系电话

项目编号:JLHSZB17-69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PPP项目实施方案已由长岭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长岭县人民政府授权长岭县交通运输局为本项目的项目实施机构。资金来源采用PPP投资模式,根据相关规定,本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PPP项目

2.2项目内容:总体建设规模为165.132公里。

2.3项目总投资:可研总投资估算为979,958.9873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费估算为142,055.1673万元,项目合作总投资估算为837,903.8200万元。

2.4项目地点: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松原市,项目起自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张家窝棚村东,与长春市城区规划的新月路(城市快速路)相连接,路线终点位于长岭县太平川镇,与规划双嫩高速公路相接。

2.5项目合作期为33年,其中建设期为3年,运营期30年。

2.6招标范围:选择长春至太平川高速公路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即按照准经营性项目,采用“BOT+EPC”的方式,社会资本方中标后,政府出资人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并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受项目公司股权,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筹划、施工图设计、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并根据合作项目合同的规定,在项目合作期满后,将公路(含土地使用权)、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无偿移交给长岭县交通运输局或其指定单位。

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人要求的规定,能够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要求,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2申请人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未与政府脱钩的融资平台公司及本级政府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3.3申请人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3.3.1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投融资能力,具有银行出具的额度不低于40亿元的授信证明,信用等级2A(含)及以上。

3.3.2具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本项目工程总承包业务,并满足现行工程总承包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年检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3具有公路行业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

3.3.4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5亿元(指人民币),企业近三年(2014-2016年)每一年净资产不少于二十亿元人民币。

3.3.5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公路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和高级职称,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B证,为申请人在职人员(证书上显示单位名称)。

3.4申请人从2013年1月1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须具备PPP投资业绩累计投资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亿元(包括BT、BOT、ROT、DBFOT等各种运作方式的PPP项目)。

注:业绩认定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为准。

3.5申请人经营情况良好,相关资产没有处于被接管、破产等不良状态。

3.6本次资格预审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牵头方是具有本公告要求的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申请人,联合体中施工单位应满足上述3.1、3.2、3.3.2、3.3.4、3.3.5、3.4、3.5项条件,同时联合体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三家,各成员均应为独立企业法人;

(2)资格预审合格后,联合体组成成员不得再发生变化,中标后,未经项目实施机构的书面同意,联合体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不得变动。

3.7 本项目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详见财库[2016]125号文件)。

3.8一个申请人只能提交一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但如果申请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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